华北光电技术研究所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所授予硕士学位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细则。
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我所每年定期举行二次(四月、七月)。 一、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要求 (一)课程学分
硕士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各学科应达到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学分。且学位课加权平均不低于 75分。
(二) 学制
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为二年半,其中课程学习时间约为一年,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时间为一年半。
优秀硕士生提前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符合一定条件者,可申请提前答辩。提前答辩的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研究生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若遇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必须在正常答辩时间的前一个月办理延期手续;由个人申请,导师提出意见,部门主管领导审核,报人事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推迟答辩。申请推迟答辩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研究生必须在规定学习期限内或延长期限内申请和完成学位论文答辩,超过期限不受理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作结业或肄业处理。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研究生,按学位条例的有关条款执行。
(三) 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条件
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硕士生,必须是思想品德好且学业和论文优异者。完成本学科所规定的额定学分,学位课成绩加权平均在85分以上。论文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0个月,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或录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至少两篇,并为第一作者(有录用通知书即可);
2.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并为前五名完成人;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并为前三名完成人;
满足以上条件,并经有关领导同意,方可提前答辩。 (四)学位论文
1.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通过学位论文工作培养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和独立工作的能力;分析、综合的能力;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严谨认真、一丝不苟的治学态度;在查阅文献、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开题报告。
2.学位论文应结合导师的科研任务进行,选题应当有实际意义或理论意义。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生本人独立完成。
3.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是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或建议,应在学术上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或对国民经济建设有较大的实用价值;表明作者在本学科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取得一定的成果。
4.学位论文要求文句简练,印刷工整,图表清晰,层次分明,学风严谨,计算无误,数据可靠,结论正确。
5.学位论文内容的撰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 简要说明选题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国内外研究动态,需要解决的问题和途径以及本人所做出的工作。
②说明所采用的理论与实验方法,并将整理和处理的数据进行理论上的分析讨论。
③对所得结果进行概括和总结,并提出进一步研究的看法、建议。
④写出必要的公式、必要的原始数据以及所引用的文献资料。
⑤引用他人的科研成果和与他人合作的部分应加以说明。
6.论文采用统一封面、统一格式打印。 二、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及学位论文评阅的组织 (一)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时间
申请时间:在每年一月份办理应届硕士生的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在每年五月份办理推迟毕业硕士生的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二)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手续
1.申请人应在一月初到人事处领取《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等表格,填写好有关栏目并由导师写出推荐意见后,交人事处由学位委员会进行学位申请的资格审查。
2.学位申请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为:
①申请人是否已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并通过考试且成绩合格;申请人是否已按要求独立完成了学位论文;申请人政治思想、现实表现是否符合学位条例要求及所内有关规章制度等。
②资格审查应做出结论,是否同意接受申请,是否同意进行论文评阅。
③资格审查通过后,申请人将论文交导师审阅,导师认为已达到申请学位的水平,即可将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建议人选及答辩秘书名单送人事处并送学位委员会进行审批,审批合格后,即可组织论文评阅。
④申请人送交人事处一份正式论文备案。
(三)学位论文评阅
1.论文送审应由答辩秘书办理,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研究生本人不得私自拆看专家评阅意见。论文评阅时间至少为一个月。
2.硕士学位论文应有两位评阅人,其中应有一名外单位专家。评阅人应相关学科的专业水平较高、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3.对需要保密的论文,由导师提出报告,本部门领导签署意见,主管部门审核,可在一定范围内评阅。
4.评阅人在审查论文时,可参考以下几个方面内容进行评审:
文献综述:对本领域文献资料是否有比较深入的了解;
①论文选题:理论意义、学术价值、实用价值和经济效益,是否接触科学前沿;
②文献综述:对本领域文献资料是否有比较深入的了解;
③研究内容和成果:是否有新见解、新思想或应用新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④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实验技能、设计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等方面的水平;
⑤论文工作的不足,学风和论文写作方面的评价;
⑥结论:是否反映出作者在本学科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是否表现出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是否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是否同意答辩;
5.评阅人中如遇一人的评语属否定的,则不能举行答辩,应增聘一名评阅人,如遇二名评阅人的评语均属否定的(包括增聘评阅人),则本次申请无效。
(四)学位论文答辩
1.申请人将所需答辩表格及材料统一发放导师,由答辩秘书协助办理。
2.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教授、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所外专家1~2人),其中至少有一位论文评阅人。硕士生导师可参加答辩但不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 3.答辩前应将有关材料送答辩委员会主席审阅。答辩秘书参加答辩全过程,担任记录,整理与答辩有关的全部资料。 4.答辩委员会成员,要掌握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实事求是。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公开举行。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及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若答辩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认为论文具有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除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还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提出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5.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半数以上答辩委员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并申请重新答辩一次。 三、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及秘书名单,主持论文答辩。
2.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一般不超过40钟)。
3.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经主席同意,旁听者也可以提问。 4.休会,答辩委员会合议(申请人及旁听者回避):
①答辩委员会主席可邀请导师介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学习成绩、业务能力以及论文工作情况;
②答辩委员会讨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同意,导师可不回避);
③投票表决(包括是否同意毕业,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④做出答辩委员会决议;
⑤复会,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⑥答辩结束一周内,由答辩秘书整理好材料,送交人事处。 四、学位评定 (一)所学位分评定委员会秘书要认真检查答辩秘书送交的材料,整理好后,报送所学位分评定委员会讨论,所委员会应对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和答辩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核,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的委员通过。
(三)学位分委员会在审核结束一周内,将建议授予学位者的全部材料整理后,送交电子科学研究院学位办公室。 (四)凡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学位者,所分学位委员会不进行审核;对个别有争议的,提交电子科学研究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讨论,并做出决议。 (五)经电子科学研究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硕士学位者,发给硕士学位证书。取得学位的时间,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为准。 (六)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硕士学位:
1.在政治思想上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坚持不改者;
2.业务上有不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和要求者;
3.论文工作中有舞弊作伪现象,但尚未做出处理意见者,可、暂缓授予学位。 (七)学位申请者对于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学位机构直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申斥。 (八)对于已授予的硕士学位,如查实确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法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予以撤消。对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文件矛盾时,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文件精神执行。 (十)本细则由华北光电技术研究所人事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