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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光电技术研究所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1.为了贯彻国家教委颁发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更好地完成培养研究生的任务,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磁头质量,制定本《实施细则》。
2.遵守国家教委颁发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3.遵守华北光电技术研究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入学与注册

1.新生持我所录取通知书及其它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入学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请假。
2.新生入学按招生规定进行政治、业务、身体等方面的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3.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在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内能够治愈的,经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医疗费自理。超过一年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一年度开学前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者,主可办理入学手续。
4.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①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者;
②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③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者,或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④新生报到后三个月内,经政审发现入学前有严重政治问题或道德败坏者;经考过程徇私舞弊者。

三、纪律与考勤

1.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及部门统一组织的活动。
2.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考试(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3.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4.在学期间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出国留学、进修按国家教委和所内有关规定办理。
5.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提倡晚婚。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而要求结婚者,申请人应向所人事处提交结婚申请,经所人事处同意后,按照所内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已婚女研究生提倡晚育。

四、休学与复学

1.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以经培养单位指定医院证明需要休养治疗的可申请休学。
2.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能超过一年。
3.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培养单位,回家治疗。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休学期间的医药费自理。
4.休学期满的研究生,持培养单位指定医院的健康证明,办理复学手续。
5.研究生在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五、转学与转专业

    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业的,须经转出和转入单位批准。

六、退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①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②休学期满复学不合格者;
③硕士研究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④培养单位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⑤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患有其它疾病不能再继续学习者;
⑥意外任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⑦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七、奖励与处分

1.培养单位要定期进行德、智、体考核,对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应予以奖励与表扬。奖励与表扬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2.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①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培养单位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A.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B.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者;
    C.破坏公共财产、偷窃他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D.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E.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影响恶劣者;
    F.经查实属于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
    G.违反培养单位其它纪律,情节严重者。
  ②对于犯错误的研究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恰当。允许本人申辩。当事人对处分不服的,应在 15日内向人事处提出申诉。
  ③对研究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培养单位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及所在高教部门审批。
  ④研究生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后回其生源所在地。对勒令退学者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者不发给学习证明。
  ⑤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被取消学籍、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八、毕业与就业

1.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2.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德体合格,但毕业(学位)论文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3.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国家教委统一印制。肆业证书、学习证明由培养单位印制。
4.毕业研究生按国家规定办理就业手续,华北光电技术研究所毕业的研究生原则上留本部门工作。

九、附则
   
本规定由华北光电技术研究所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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